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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推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盯缩小地区、城乡、收入三个差距,进一步深化异地搬迁工作,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高山远山、生态保护区内的农民向中心城镇和县城搬迁集聚。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助异地搬迁的范围为淳安等山区26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第四条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异地搬迁项目管理,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异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五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异地搬迁方案,明确搬迁对象、搬迁规模、搬迁类型、搬迁时间、搬迁方式和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报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异地搬迁方案必须坚持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搬迁方式分自然村整村搬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要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自然资源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优先立项。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坚持异地搬迁负面清单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确保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确保搬迁工作不走样、平稳有序推进。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搬迁必须本人自愿签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搬迁农户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同意。

(二)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不得以偏概全、忽略或隐瞒搬迁农户的真实意见。

(三)整村搬迁需经所在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通过,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批同意、设区市政府备案,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代为决策。不得片面追求100%农户搬迁率。

(四)可由搬迁农户自主选择自行建设、购买住房、统一小区安置等方式,自建安置房的必须先落实宅基地,并加强建房审批管理、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统一小区安置的必须先建安置房。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未进行妥善安置就搬迁拆房,不得采取支付房屋租金等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不得未经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就进行搬迁。

(五)房屋拆除工作需在农户主动腾空房屋后进行,不得采用断水、断电、强拆等形式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因拆迁影响未搬迁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充分考虑搬迁农户居住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规划建设合理的安置房户型,不得搭售车位、储藏间等。

(七)坚持搬迁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异地搬迁,不得挪用专项资金和省补异地搬迁用地指标。

(八)重视搬迁群众在迁入地的生产生活,优先提供培训、就业帮扶服务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得人为设限将搬迁农户排除在迁入地各类政策覆盖范围外,不得出现对搬迁农户的失管现象。

(九)合理安排搬迁规模和进度,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市县两级不得以任何形式逐级向下分解搬迁人数指标,不得将搬迁人数列入相关考核。

(十)依法依规保护乡村文化肌理,不得损害毁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八条 异地搬迁安置点应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鼓励农户直接搬迁安置到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城市、县城、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小城镇等区域。

第九条 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

第十条 鼓励各地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安置小区,并充分考虑搬迁过程中原村庄的文化、产业传承,促进搬迁农民和谐融入迁入地。

在建设安置小区时,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搬迁的低收入农户。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异地搬迁规划,在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异地搬迁人数计划报省乡村振兴局。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于每年年初下达异地搬迁年度计划。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各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启动异地搬迁计划的实施,按规定做好项目公告公示,指导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开展搬迁工作,逐村逐户做好搬迁政策宣传。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要与搬迁农户签订协议。搬迁完成后,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实际搬迁农户的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度完成搬迁农户数、资金使用情况和结算资金书面申请报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作为省补助资金结算依据。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

(一)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为准;

(二)自行购房的,以签订搬迁协议和购房合同为准;

(三)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

(四)租住廉租房的,以履行异地搬迁协议并入住廉租房为准。

各地应严格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做好搬迁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搬迁完成的具体认定标准,报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于异地搬迁安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异地搬迁年度计划,按人均80平方米的限额标准根据项目实际用地需要予以下达并抄送省乡村振兴局,异地搬迁用地计划指标不得挪做他用。

各县(市、区)应优先安排规划空间指标保证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需要,要将搬迁农户宅基地复垦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宅基地复垦产生的土地指标收益优先用于安置小区建设及搬迁农户补助。

第十四条 省财政对有关县(市、区)异地搬迁中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按人均30000元标准补助,对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15000元标准补助。各县(市、区)可统筹安排,对农户设置差异化的直接补助标准,并确保低收入农户补助标准至少比非低收入农户补助标准高15000元。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安置住房及项目实施主体等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尽可能降低有线电视、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收费。

对安置小区的车位、电梯等设施建设和收费标准可报县级政府审批适当调整。对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异地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不动产登记费,已征缴入库的资金按照谁征收、谁退付原则办理退付手续。对符合村集体经济修建保障性住房占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时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六条 每年省里按各地搬迁计划人数,结合搬迁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由各地上报结算资金申请,省级结合上年度各地完成搬迁、并录入异地搬迁管理数据库的农户人数据情况进行结算。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省补助政策。

第十七条 历年搬迁计划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应由各县(市、区)向省乡村振兴局书面提出变更计划申请。经省乡村振兴局审查批复同意变更的,由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意见,相应调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安排。

第三章 后续帮扶

第十八条 相关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搬迁安置小区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金融机构面向低收入农户提供建房贷款和购房按揭贷款,提高首贷户占比,减轻搬迁农户资金压力。鼓励地方财政在一定贷款额度内给予适当标准的一次性贴息补助。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应指导搬迁农户自主经营发展种养加产业。支持搬迁安置小区周边建设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引进龙头企业,实现搬迁农户就近就业。通过建立强村公司等形式,盘活迁出地的土地、山林等闲置资源,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第二十条 各地要利用职业技术院校、农广校、党校等教育网点,加强搬迁农户后续教育培训服务,多形式开展创业就业培训,提升搬迁农户产业发展能力、经济组织创办能力和市场经营素质。结合迁入地企业的就业岗位要求,开展针对性、菜单式培训。各县(市、区)每年培训当年新搬迁有劳动能力农户要达到100%,对历年搬迁农户要制定轮训计划,不断提升创业就业技能。

第二十一条 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应从国土空间规划角度统筹安排布置相应用地,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左右。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收益主要用于搬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每年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益岗位,优先吸纳半劳动力、弱劳动力搬迁农户,鼓励对搬迁安置小区的公益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财政补助。

第二十三条 各安置小区的项目业主单位要将异地搬迁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心镇中心村培育、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农村安全饮用水、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乡村文化体育设施等结合起来,强化规划引导,形成建设合力,提高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创新搬迁的社会管理模式,优化基层治理、提高社区管理水平、提升文化服务质量,保障搬迁农户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双重管理服务,迁出地行政村负责落实搬迁农户党员联系、村民联系制度,迁入地保障搬迁农户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异地搬迁项目应按要求落实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和项目验收工作。年度自查总结在当年年底报省乡村振兴局。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异地搬迁管理数据库。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的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异地搬迁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异地搬迁任务落实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绩效因素。

第二十七条 对挪用异地搬迁专项用地计划指标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等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并存在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异地搬迁资金补助范围内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报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其他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另行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规发〔2020〕3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t.zj.gov.cn/art/2021/11/22/art_1589297_58937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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