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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19号)要求,立足丘陵山区特点,突出“保供促安全,振兴畅循环”,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求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构建新发展格局,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适宜我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根据我省需要将育秧、烘干、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通过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一是提升部分重点机具品目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秧苗移栽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智能、复式、高端产品、新机具。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补贴额,到2023年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机具品目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购机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从严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高端、适用、绿色、智能为原则,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经专家讨论,集体研究,确定选取15大类38个小类121个品目,纳入《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根据年度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我省补贴范围可针对各地提出的增补建议,在全国补贴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标牌应标明生产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年月、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在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的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提高补贴额的10个机具品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属于提高补贴额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和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各地要加强宣传,全面公开公示县级机具核验方案等。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相关市、县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对有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行为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按程序及时调整。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农机化发展状况、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测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测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特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特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组织开展市、县际余缺资金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市、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较大资金缺口的市、县,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资金使用进度较快的县(市、区、特区),要加快资金兑付进度,对于资金使用进度和兑付进度又快又好的县(市、区、特区),下一年度分配上予以倾斜。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黔农发〔2020〕58号)文件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办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并保障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总站、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和省山地农业机械研究所要发挥好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负责指导各地农机化工作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本省农机鉴定工作的指导,组织有关单位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组织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发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进一步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农机鉴定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测资质,将相关处理措施予以公开通报。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省农业农村厅依托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晓率、监督权。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全面贯彻本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县(市、区、特区)根据上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县级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印发。每年6月15日、12月10日前,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半年、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咨询及投诉电话:0851-85289706(传真)0851-85283350,电子邮箱:gznj0851@163.com。

省财政厅咨询及投诉电话:0851-86892514

附件:

1.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

2.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4.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核验表

5.贵州省购机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审批表

附件1

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

一、基本原则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二、操作流程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遵循生产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投档的原则。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总站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自愿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机具投档相关要求提交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省农业农村厅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集中评审,公示公告投档结果,并导入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实行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县级农化主管部门推广使用手机APP申请补贴,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05%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受理申请超过110%,停止受理补贴申请。鼓励县级农化主管部门在乡、村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将APP申请补贴数量,纳入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所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提供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法人代表身份证、本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严禁购机者以外人员通过手机APP办理补贴申请,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人代表不能自销自购申请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组织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同时申请补贴。不得以其他政策限制补贴对象申请补贴。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再受理补贴申请。安装类、设施类和县域内首次申请补贴的机具,实行先核验、后受理的办理方式,要先逐台核验,待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受理补贴申请。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核验机具核验完成后,待其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作出受理决定。县级农化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农化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及时告知购机者,与同级农化主管部门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农机购置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三、有关要求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查处违规经营行为以县级为主。各级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一)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必须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为生产企业和指定型号的补贴产品预留或分配补贴资金指标,不得虚设申请名额占用补贴资金指标,不得以其他政策为条件限制补贴对象。受理补贴申请、确认补贴对象后,应及时公示拟补贴对象。

(二)严格核验机具。各地要根据《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等相关规定严格核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核验以批次为单位,按比例抽查核验,具体核验比例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同一补贴对象申请总补贴额高于1万元或机具数3台以上(含)和不常见机具在县域内出现大批量申请补贴的,必须现场核验。

(三)规范整理补贴档案。各地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要通过补贴系统导出补贴实施信息和统计数据,分类整理归档。

(四)开展补贴延伸绩效管理。根据部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规定,推进绩效管理向县(区)延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分配等挂钩。

(五)明确产销企业责任义务。生产企业申报机具投档、完善补贴系统信息时,提供的企业信息必须真实、完整、有效,产品信息必须与产品资质报告(检验报告、推广鉴定报告或强制认证报告)一致,产销企业提供给购机者的农机产品配置、参数必须与补贴系统一致。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对补贴产品违规经营承担主要责任。产销企业为经销行为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附件2

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8个小类12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2个小类,9个品目)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1.2.2铺膜机

1.2.3联合整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4个小类,12个品目)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

2.1.2小粒种子播种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水稻直播机

2.1.6精量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3个小类,8个品目)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7个小类,16个品目)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果实收获机械

4.2.1果实捡拾机

4.2.2番茄收获机

4.2.3辣椒收获机

4.3蔬菜收获机械

4.3.1果类蔬菜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甘蔗割铺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6.2搂草机

4.6.3打(压)捆机

4.6.4圆草捆包膜机

4.6.5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

5.收获后处理机械(3个小类,4个品目)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5.3种子加工机械

5.3.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5个小类,12个品目)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1个小类,1个品目)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2个小类,5个品目)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

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2个小类,13个品目)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送料机

9.2.3喂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10.水产机械(1个小类,2个品目)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1个小类,7个品目)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2个小类,2个品目)

12.1挖掘机械

12.1.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2个小类,4个品目)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3.2.3食用菌料混合机(新产品试点)

14.动力机械(1个小类,3个品目)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2个小类,23个品目)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3沼气发电机组

15.2.4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

15.2.5水帘降温设备

15.2.6热水加温系统

15.2.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8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9秸秆膨化机

15.2.10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1茶叶色选机

15.2.12茶叶输送机

15.2.13茶叶压扁机

15.2.14秸秆收集机

15.2.15大米色选机

15.2.16杂粮色选机

15.2.17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8果园作业平台

15.2.19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15.2.20驱动耙

15.2.21旋耕播种机

*15.2.22辣椒除柄机(新产品试点)

附件3

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强化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补贴政策实施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责任主体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县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抽查。

第二条 核验对象为年度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

第三条 核验方式为资料形式审查和机具现场核验。资料形式审查是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购机者提供的补贴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机具现场核验是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四条 核验内容为购机者身份的真实性、购机者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购机行为的真实性等。

第五条 核验流程:

资料形式审查,对购机者二代身份证(购机者为组织的,需营业执照)、购机发票、“一折通”卡号或银行账户进行形式审查,信息一致。

机具现场核验,将补贴机具铭牌信息、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不配备发动机的不需要)与发票信息、主要配置参数进行现场比对核验,必须一致。

第六条 其他要求:

现场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验人员需对核验内容进行详细记录,购机者对核验结果签字。

现场核验需对购机者、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照”拍照存档。

核验发现机具主要配置参数有疑问的,可要求产销企业提供书面说明。

购机者不配合开展现场核验机具的,不予兑付补贴资金。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1/zuixinwenjian_0127/376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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