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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函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我处起草了《江苏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请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发送给辖区内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单位,并收集汇总意见建议。

请于4月1日前将有关修改意见及建议反馈至厅农机装备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人:高晋宇,025-86263170;

E-mail:jsnjzbc@126.com。

附件:《江苏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

2021年3月1日

江苏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

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以下简称农机装备项目)是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重大农机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示范推广项目。

第二条 为保证农机装备项目在评审立项、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评价验收等环节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3号)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结合农机装备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机装备项目主要目标是通过农机装备与技术集成创新、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加快农机装备与技术补短板强弱项进程,着力解决“无机可用”“无好机用”的供需矛盾,推进农业机械化向“两融两适”“两全两高”转型升级,引领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第四条 农机装备项目设立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两类。实施期限不超过两年。

集成创新是指以农业农村为中心、有效供给为驱动、生产需求为平台,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集成创新,研制开发具有引领性、创新性的农机装备与技术;或者选择某项先进农机装备与技术开展试验示范,为全程全面机械化高质高效发展提供先进的装备与技术支撑。

推广应用是在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的基础上,重点围绕设施农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绿色环保和智能农机装备与技术等开展示范推广,布点示范并对成熟特色农业和智能农机装备与技术进行较大范围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农机装备项目实行全程网络化在线管理,即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合同审核、阶段总结、结题验收、验收证书等材料均需在线提交,农业农村部门分级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指南。每年针对全省农机化发展方向和农机装备产业需求,立足解决现代农业农村发展中的热点、难点、痛点、堵点等问题,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各地根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七条 申报主体。集成创新类项目以农机企业、涉农科研院所、高校、省级农机装备与技术创新平台、农业(农机、渔业(水产)、畜牧)推广机构等单位为申报主体。推广应用类项目主要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申报主体。

第八条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实行网上在线填报与纸质材料同步提交。基本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具体详见年度申报通知。

市县申报材料需经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打印装订成册。在宁中央直属及省属的高校、科研院所、省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推荐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章 审核立项

第九条 项目初审。项目申报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即对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专家遴选。评审专家由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在厅机关纪委、计财处等监督下按程序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当场确定。专家范围覆盖科研、教学、推广、农机、农艺、渔业、畜牧等相关领域。由专家组负责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采用网络初评和集中会审形式,根据网络初评专家打分排名淘汰部分项目后,进入专家集中会审。根据年度项目评审方案、资金预算和支持重点,由会审专家评估推荐优选项目和备选项目。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并对评估情况及结果保密。

第十二条 立项确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当年资金预算额度,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立项建议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立项,并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年度项目立项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执行专家。项目实行专家负责制,每个项目设立1名执行专家。执行专家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项目申报、编制执行单位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立项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合同审核和签章。合同内容包括实施内容、绩效目标、计划进度和资金预算等。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

二级合同签订。有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明确各单位的责、权、利,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五条 中期评估。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期,对照合同进行自查,形成包括工作、技术、财务在内的项目阶段性总结报告,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在此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适时组织对项目实施进度、内容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单位调整、项目类别改变、执行专家更换、绩效主要指标变动等重大事项需提出变更的,须经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项目因技术、资金、管理等因素影响项目继续实施的,报经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可终止项目实施。经审计认定剩余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缴回省财政。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申请。项目执行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间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执行单位应提前2个月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延期验收的纸质说明。未按时申请验收或延期验收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执行单位网上在线提交《江苏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验收申请表》、验收材料,经省农业农村厅在线审核同意后打印签字盖章上报。

第十九条 验收材料。项目执行单位在线提交验收申请时,验收材料一并提交。验收材料应包括工作和技术总结、绩效指标完成报告、项目合同(复印件)、项目资金决算和审计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及项目成果应用证明和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技术规范、专利、鉴定证书等其它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验收形式。验收形式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专家完成。验收专家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一般程序:

1.主持验收单位介绍验收的主要内容、程序,宣布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明确组长并对专家提出具体要求。

2.验收专家组应根据需要检查项目实施区和主要农机装备。

3.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执行单位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汇报。

4.验收专家组检查项目执行、财务、档案等并进行质询。

5.验收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验收意见(项目执行单位回避)。

6.专家组长向项目执行单位宣读验收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7.主持验收单位作总结发言,并宣布验收结束。

验收意见主要包括:引言;项目合同完成情况;项目科研创新和技术推广情况;财务执行情况;项目实施的整体评价等。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执行单位在线填写《江苏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验收证书》,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审核、编号、发放验收证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由于非人为因素,不能完全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以致无法通过正常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的项目,按照结题处理。

项目执行单位结题申请依验收申请表格式填写,如实反映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等情况,明确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供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已使用资金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其它佐证资料等。

第六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责任依流程、内容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内容:

1.与省财政厅会商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立项评审、下达项目计划;

2.组织对立项项目进行合同审签、中期评估与总结验收;

3.对项目合同、验收申请表、验收后的汇编资料、验收证书进行备案存档;

4.组织市、县农业农村局和项目执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内容:

1.各设区市负责市级及所辖区范围内的项目监管,各县(市)负责本县(市)域内的项目监管;

2.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按要求做好项目汇总上报,加强项目立项监督;

3.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计划文件,及时将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

4.配合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项目抽查、抽验、抽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内容:

1.编写项目申报、总结、评价、验收等材料,落实项目内容、合作单位、实施地点等具体事项,组织推进项目实施等;

2.对提交的项目申报、阶段总结及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3.及时编制项目合同书,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合同内容实施。确需变更的需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4.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5.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声像、文字、数据资料;

6.根据主管部门安排,及时开展项目实施中期自查和总结验收材料整理,在线提交中期评估总结和验收申请,按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7.根据验收专家的意见修正补充验收材料;

8.通过验收的项目需在线填写验收证书,提交省农业农村厅审核,通过审核打印盖章后连同修正补充过的验收材料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签字盖章;

9.配合完成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责任规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主持或协作承担农机装备项目。

1.项目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

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又不能达到原实施效果;

3.到期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且又不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严格按照《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3号)执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未执行回避制度或在项目评估中徇私舞弊的,从次年起2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专家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中涉及的项目合同、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的格式以网络系统生成的为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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