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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起实施

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起实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起实施

6月22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三项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据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受疫情影响和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需求其他两项标准将延期至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标准是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依据,是实现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等环境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在 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项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助于企业转型发展和优化升级,有力促进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项地方标准的制定基于湖北省实际,充分考虑国内外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同时兼顾我省表面涂装行业、印刷行业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管理水平。两个行业VOCs排放标准规定了苯、甲苯与二甲苯、苯系物和非甲烷总烃类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等内容;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则根据处理规模、污水特点和纳污水体等要求,分3档对7种污染物进行管理,也规定了监测和监督要求,明确了监管的责任主体。

考虑疫情影响和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需求,对《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设置了一定的缓冲期,目的是倒逼高排放、高污染企业在规范有序复工复产的同时进行绿色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湖北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将引导企业和有关方面积极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制度,执行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印刷企业、表面涂装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情况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展开检查,加强污染物的监测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提升各地和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水平,切实推动空气环境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改善。

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起实施

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重点内容

生态环境标准是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依据,是实现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等环境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在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底,湖北发布实施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排放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三项实施强制性地方标准,将引导企业和有关方面积极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提高我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内容

排放标准分级:

根据污水处理规模、排放去向分三档进行控制。其中,规模在100 m3/d(含)-500 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在5m3/d(含)-1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根据出水排放去向,执行对应的排放标准。当出水排入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排放标准;出水排入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及小微水体,执行二级排放标准。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三级标准。

污染物控制指标:

选择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4项污染物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工艺可达标性强,能有效控制农村水体黑臭;选择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3项污染物作为选择控制指标。其中,针对出水排入具有明确环境功能要求的封闭水体和有考核要求的不达标水体,增加总氮、总磷污染物控制指标;有乡村餐饮废水排入情况下,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

尾水优先资源化利用: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的,执行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其中,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1)等。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排放标准》重点内容

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起实施

标准适用的范围及对象: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排放标准》主要适用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规定,主要涉及的本标准的行业有书、报刊印刷(C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以及从事印刷以及印前图文处理、排版、制版,印后加工的上光、覆膜、烫印、装裱、模切、涂布、复合、分切、复卷、装订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标准设置控制因子:

VOCs污染控制因子的确定是VOCs排放标准制定的关键环节。由于VOCs涉及的种类多,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是指沸点在50℃~250℃的化合物,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依据当前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无法设置每种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相关数据,全省各类印刷企业合计6543家,规模以上(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印刷企业124家。印刷行业VOCs主要排放环节包括印刷、烘干、复合和清洗等环节,来源的主要物料有油墨及稀释剂、清洗剂、胶粘剂等;所涉及到的污染物主要有苯系物、芳烃类、醇类、酯类等。标准制定中依据行业生产现状和污染物排放特性,选择有代表性的污染控制因子设置浓度排放限值。污染控制因子筛选采用单项指标和综合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产生量(或排放量)大、毒性较大、光化学活性强以及便于定量监测、考核为原则,结合印刷行业排放特征,油墨及稀释剂是VOCs排放主要来源原料,其中苯、甲苯、二甲苯是稀释剂中主要组份;故选择苯、甲苯、二甲苯作为标准中特殊控制的VOCs指标。同时本标准已对主要的VOCs物种从物料储存、生产过程、废气收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但仍难以将各种有毒有害的VOCs污染物都通过单独设定限值来控制,为在总体上控制VOCs的排放,通过设置综合性指标“非甲烷总烃(NMHC)”指标来控制印刷行业VOCs排放。

综上所述,标准确定了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的最高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限值;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NMHC)的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

目前国家尚未颁布针对汽车表面涂装行业的VOCs污染控制标准,湖北省当前行业管理应用的依旧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其控制指标少、排放限值宽松、监测方法和控制管理要求缺失,难以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需要。目前我省大气污染已经明显呈现细粒子浓度高、臭氧浓度高、灰霾污染严重的区域性、复合型特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近地层臭氧(O3)生成的重要前体物,能够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而湖北汽车表面涂装是大气VOCs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针对汽车表面涂装制定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先进污染治理技术应用,规范企业生产活动,能够有效减少其VOCs的排放,减轻细颗粒物和O3等二次污染物导致的复合型大气污染,为湖北省区域性大气环境污染防控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手段,有利于改善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

湖北省标准限值的设置总体上要略严于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河北、浙江、福建等省(市)地方标准,在国内属于先进排放控制水平。其中湖北标准中设定了特别排放限值,其指标限值与北京地标一致,属全国最严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具体情况:苯要严于广东、天津、重庆、上海、江苏、河北、浙江、福建、陕西等省市现行地方标准,甲苯与二甲苯均严于广东、天津、重庆、河北、陕西等省市现行地方标准;苯系物严于广东、重庆、上海、浙江等省市现行地方标准;非甲烷总烃严于河北、浙江、福建等省现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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